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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第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经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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