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改善与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所有外资企业均应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劳动部门要对外资企业进行落实劳动合同制的检查,凡未签订合同的都要于年底前补签;已签订的要检查履行情况,对不规范合同和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做法要立即纠正。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
《劳动法》第
十九条的七项必备条款签订,在约定合同其它内容时,不得有违反
《劳动法》的条文。
三、要认真执行新工时制。外资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工时时间。因受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实行新工时制存在实际困难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补休及弹性工作时间等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按照
《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并按该法第
四十四条支付职工工资报酬。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处罚。
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能随意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如发现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按规定时间补发劳动者全额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五、要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外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经常检查、落实防护措施,不断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劳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在生产中产生尘毒、噪声、高温以及其它危害因素的企业,要增设通风、排尘、排毒等设施,并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落实消防措施,对“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三位一体)的企业,消防部门要勒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督促其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才可以恢复生产,消除事故隐患。对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和市政府《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落实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