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部分产权的企业,转让交易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3.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5年内不变。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4.企业改制前的欠税,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对改制前欠税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企业申请给予优惠照顾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支持。
5.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含土地评估),评估费用原则上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个别困难企业,评估费用还可减收或免收。其他中介机构收费按此精神执行。
6.改制企业,包括为兼并、租赁而建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确需按新企业登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而发生的各种应缴纳的费用,除属中央收入外,原则上应减收或免收,具体交费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确定。改制企业不论原来属于哪一级政府,均应给予与当地其他改制企业同样的优惠。
(三)妥善安置小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1.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工龄等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的人员,可由本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愿意自谋职业的,正式退休前,企业可以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费补助,待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小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改制时应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小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转制时应一次性清缴。
上述三项措施所需经费可从企业财产处置等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4.可在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不超过25%部分,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管理,或由企业直接管理,作为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费用。
(四)帮助和支持改制企业走上正常运作的轨道。
1.改制企业的各种变更登记手续,要尽快给予办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暂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