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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可按照《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实施破产。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形式之外,其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严禁变相逃债,任何地方都不能悬空银行的债权债务;要重在实效,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使小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改制后,政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为有利于产权跨地区流动、重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适当调整因跨地区兼并等而引起的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采取措施,推动小企业加快改革
  (一)合理进行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出售、转让价格,鼓励产权流动重组和职工入股。
  1.小企业改制前各种亏损挂帐,原则上应在改制时处理,其中,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可冲销原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确需由改制企业承担,改制企业也同意接受的,可作新企业当年新发生的亏损,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2.小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80%以下时,须经同级国有(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企业产权时,在保证足额支付认购股金的前提下,对认购方式及付款期限可适当灵活处理。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可允许分3年付清款项(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首次付款应不少于其认购股金总额的30%,一次性付款可以给予20%的优惠。
  4.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按原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划出不超过20%,其收益权按比例由认购股份的在职职工拥有,离退休和离开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收益权,最终处罚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二)对企业改制给予有关税费的优惠。
  1.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1)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或土地出让方式处置。按租赁方式处置的,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计收,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天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额允许在5年内付清。(2)企业被兼并或租赁经营、抵押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3)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作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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