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
(粤府[1997]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对公有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进展还不太理想。党的十五大要求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的文件精神,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继续抓好大型企业集团组建发展的同时,下决心加快彻底放开小企业改革的步伐,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选择小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小企业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采用,同时,对不同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改制,不搞“一刀切”。
(一)注资经营责任制。即由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经营责任班子,经营责任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职工以工会集体名义向企业增注资本金,公有资产出资人、经营责任班子、工会共同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用契约的形式,规定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责任制度,以及经营责任班子的收入与企业利润和资产增值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股份合作制。即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组成企业法人,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认购一定的股份。职工既取得劳动收入,又按股分红。
(三)产权转让。即将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既可以实行部分产权转让,也可以实行整体产权转让。不管以何种形式转让产权,企业人员都要得到妥善安置,原有债务不得悬空。
(四)兼并。主要是指企业之间优势互补,通过兼并,达到盘活企业资产存量的目的。兼并可采取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
(五)租赁。是在保留企业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整体或划出一部分出租给承租者。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无法恢复生产,但设施、设备还可以利用的企业,可将其有效资产出租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采取这种租赁形式时,出租收入,除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置下岗人员,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经费外,应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债务。
(六)破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拍卖后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