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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非经营性资产产权:
  1.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电力、邮电、道路、水利水电、文教、卫生等)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兴办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等资产,凡没有依法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按出资(含出工、出物)比例界定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产权;由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组织兴办并提供主要资金(包括由乡镇行政部门牵头,集体出资、提供土地和出工出物),国家给予少量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原则上属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所有,也可根据原补助协议或有关文件规定,不将国家有偿补助部分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无偿支持所形成的资产,属农村集体资产。
  2.原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资、出工设立的乡镇集体事业单位,后划归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其原资产及自身积累资产与资产增值,均属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3.农村各级学校和乡镇卫生院净资产中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部分,视为国有资产;由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及自身积累与资产增值所形成的部分,界定为集体资产。当地群众捐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区域外企业、个人捐资形成的资产,以捐资者原意愿定。
  4.农村敬老院、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归兴建该设施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或按有关协议确认所有权。
  5.两个以上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并管理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由有关经济组织按实际出资和出工量协商界定产权。
  (四)待界定资产。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不准侵占、流失。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时,必须以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依据。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经济联合总社资产的产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以下的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的产权登记;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下一级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资产产权的变更审查和年度检查。省、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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