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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人民公社时期,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六十条》发布后,已明确归大队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仍由大队即现在的管理区(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支配、经营或管理的资源性资产,归经济联合社所有。
  3.人民公社时期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及已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归乡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属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4.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5.乡镇集体企业使用本社区范围内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所有。乡镇、管理区和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依法使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所有。
  (二)经营性资产产权:
  1.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包括由各级合作经济组织或乡镇行政部门牵头,通过集体出资、贷款、社区农民集资或劳动积累等途径兴办的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兴办该企业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2.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界定为集体资产;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应予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3.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属于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管理区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份)应分成的利润尚未结算的部分、企业终结时按照比例应分得的结余净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对企业的无偿扶持金,分别属于相应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企业、土地资源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抵押承包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个人承包、包干上交的,承包者个人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凡是有投资联营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按照协议(合同)界定双方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没有协议或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可以补办,并按同类办法处理,也可以按照借入的个人资金处理,但企业的资产增值原则上归该合作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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