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关于广东省农村
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7]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办《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明晰产权,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即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以及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一)依法界定;
(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
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内容
(一)资源性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林地、草场、水面、滩涂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二)经营性资产。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和所属企业及发包给承包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和被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屋、构筑物、交通工具、土地及办公、文化、体育、保健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办法
(一)资源性资产产权。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时明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改革时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证确认给渔(农)民养殖并在合作化时期入社的滩涂水面;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山林权证确认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1.农村的资源性资产,除已有合法规定明确不属于经济合作社(原生产队)所有的以外,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