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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第八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在航行途中,不得中途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途停泊或抛掷货物、上下人员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向附近检查检验机关报告,抵达口岸后及时向有关检查检验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接受检查检验机关的核查。
  第九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时,其经营单位或代理单位应提前向出入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机关预报船舶出入口岸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船舶不能按预报时间出入口岸时,应及时补报。

第三章 船舶航行途中的检查管理

  第十条 对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检查分抽查和扣查。
  抽查是指对正常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在不影响其继续航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
  扣查是指将航行中有违法嫌疑的小型船舶截扣,并带到就近港口进行的检查。
  第十一条 对正常航行,并悬挂有规定的识别标志的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抽查,由海关、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港监对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小型船舶有权进行途中检查。小型船舶应予配合,不得拒查。
  第十二条 海关、公安边防部门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扣查:
  (一)船舶在航行途中擅自过驳货物、上下人员或未经批准在未设关地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二)不按规定航线航行或航向与指运港口明显不符;
  (三)航运载货物与载货清单(仓单)明显不符;
  (四)有重大走私或偷引渡嫌疑;
  (五)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通知要扣查的。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跨越分管海域查扣船只。确因任务需要或情况紧急需要进入非分管海域查扣船只时,应事先向我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报告或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通报分管该水域的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 海关或公安边防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抽查时,遇特殊情况(如风浪较大、危及安全航行等),可将船舶带离原航道检查。
  第十五条 海关或公安边防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扣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将被查扣船舶的名称、载货状况、扣查原因向省主管机关报告和及时通报船舶原预报港海关、边检、港监和船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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