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小型船舶航行港澳地区必须从国家开放口岸或经我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办理出入口岸手续,并按批准的航线航行。
第三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由港监、海关、边检、卫检和动植检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检验机关)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舶、船员的检查管理
第五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须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级以上(含省,下同)检查检验机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小型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必须悬挂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第七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时,必须到指定的口岸码头位置停泊,办理报检报验手续。未办妥手续,船员不准离船,码头作业人员不得登船,货物不得装卸。如遇特殊情况(有伤病员需救治或自然灾害等),须经有关检查检验机关同意或边行动边报告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小型船舶办妥出口岸手续后,超过24小时不能驶离口岸的,应重新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