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
二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有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