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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的城镇和管理区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条例有关公路不准有建筑区的规定,不得沿公路进行布局建设。
对已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路改线作出规划,并按公路技术标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不准建筑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在不准建筑区以外的,可依法用以换取公路管理部门新建公路设施所需要征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由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报废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手续。变更或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需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三)战备渡口、码头、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把有关路产资料移交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证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第三章 不准建筑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公路改造规划,按下列标准划定本辖区内各类公路的不准建筑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不准建筑区还须按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准建筑区内兴建各种构筑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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