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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
  缴纳水利=投资×(1- --------)×5%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征收
  缴纳水利=投资×(1- ---------)×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
  3、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
  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
  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
  总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第十条 从购置机动车辆价款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控购机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代征,并填报“一般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金库;不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号牌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从非农业生产用水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供水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电网销售电价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省管电网的,由所属基层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并按月逐级汇交至省电力主管部门,省电力主管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省金库;属于其他电网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二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投资项目中,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军队、学校、科研机构和因受三峡工程建设影响而发生的项目,一律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场站和地方水运码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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