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第八条 不准领导干部在城镇建私房或假借他人名义建私房。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建设面积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行单位申报,房屋主管部门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
  (一)住房需求单位根据需要,将本单位拟建住房的建设规模、户型及分户面积标准、装修及设施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售房(分配)方案,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严格按基建管理程序向计划部门报批。
  (二)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审定住宅项目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住宅项目进行审批。经计划部门批准开工的住宅项目,方可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宅建设工程的预算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资金、工程预决算的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房屋主管部门。
  (五)建房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特别是在面积、装修标准上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