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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办发[1997]44号 1997年10月5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建房、购房、租房、装修住房的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减少和消除领导干部住房中以权谋私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单位自筹自建自分住房,向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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