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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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