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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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