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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二条 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市场和清真饮食摊点市场应与非清真食品、饮食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
  禁止将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悬挂清真标牌的场所。
  第十五条 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第三章 清真牌、证管理

  第十六条 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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