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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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