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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条例

  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加强中医基础理论和中医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技人员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研究,中西医结合,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的中药制剂室及其中药制剂的品种、剂型等,应当报县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制定的生产炮制规范与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中药剂型改革,使中药剂型简便、高效、多样化,适应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第十七条 加强中医文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
  重视中医药特殊产品与技术保密,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申办中医医疗广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登载、播出、设置、张贴虚假和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十九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组织管理,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中医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中医知识,开展中医咨询服务,组织撰写中医药学术专著,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建立中医发展基金。
  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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