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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六)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七)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八)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
  第九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暂住户口簿应交纳工本费。
  务工(不含保姆)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应当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管理费应当全省统一票据,归口收取,上缴地方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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