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
  (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小时;
  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工休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
  第八条 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不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
  第九条 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育工作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和团队工作,实行班级团队干部轮换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师资、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长健康、活泼的发展。
  中小学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
  第十五条 中小学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和布置作业,每日谭外作业总量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二)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