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六条 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