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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 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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