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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与防震减灾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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