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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二)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或置换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发和出让土地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
  (三)各地应明确有关政策,减少和杜绝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集资、收费和摊派。对由财政拨款的各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价格及支出渠道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广播电视台(站)、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部门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补偿问题。
  (四)努力扶持和发展“以文养文”。对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免征所得税。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和周转金扶持文化企业。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文化设施,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减轻国家负担。
  三、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和文企联姻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宣传文化事业,对捐助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以文企联姻方式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在年度内可参照捐赠的办法执行。捐赠和联姻范围:
  (一)对省、市地、县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的捐赠;
  (五)与省、市地、县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文学艺术创作、文艺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报刊的联姻。
  四、建立用于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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