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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
              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将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下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机械厅、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山东省地质矿产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贸易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省测绘管理局、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农业机构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山东黄河河务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械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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