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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条 对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对实行综合开发的成片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用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征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五)依法逐级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及征用土地协议,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八)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了补偿安置后,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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