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机关医院和省人民医院分管范围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出差医疗费,仍由其按原标准拨给单位包干使用。
4.公费医疗费用由省财政厅按月拨给省卫生厅公医办,再由公医办拨给各有关单位和有关医院。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
1.成立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省级机关卫生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费医疗。目前仍按1993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机关医院和省人民医院的定点分工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2.公医办和定点医疗单位都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体格检查,争取早期发现、早期治疗肿瘤、肝炎、心脑血管等主要疾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并对重病患者实行必要的跟踪检查,体检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3.为了减少浪费,加强监督和制约,职工就医必须出示由公医办统一制发的带本人照片的病历到定点医院就诊,凡经公医办批准后到非定点医院诊疗的,一律先自己付款后回公医办按规定核报。
4.诊疗处方规定:急性病处方药量限在3天以内,慢性病处方药量限在10天以内。为了对病人病情负责,不准托人开方带药。自费药品应单独处方,其药品费自负。
5.器官移植与大型精密仪器检查治疗一次单项费用200元以上的,单位负担15%,在职人员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5%,离休人员不负担,余下部分由公费医疗报销。事先未经直管公费医疗部门批准的费用全部自负,急诊抢救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但须在10天内补办审批手续。单位负担的医疗费在福利费和单位正常预算经费中列支。
6.享受干部医疗保健对象实行定点就医。在职和退休的享受对象除可在省级机关医院就医外,均实行在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附属第一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和福建省老年医院六所医院中,就近自选一所定点医院就医;离休的享受对象除可在省级机关医院就医外,可在上述六所医院中就近自选两所定点医院就医。由其建立专门病历和系统的健康档案,并做好统一保管。保健对象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诊治,必须经定点医院批准,费用向批准的定点医院结算。
7.挂号、自费药品、未经公医办批准自购的治疗药品、特需服务项目及其他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由个人自负,不予报销。
第四条 享受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