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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环境评价报告书批复20个工作日,环境评价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5个工作日,转报3个工作日,转发批文3个工作日;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0个工作日;
  (六)初步(扩初)设计审查批复或出纪要15个工作日,转报增3个工作日,转发批文增3个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受理(包括单体方案会审及工程管线综合协调)审批或出纪要21个工作日;
  (八)“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15个工作日;
  (九)“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十)建设用地批复15个工作日;转报不超过6个工作日,转发批文3个工作日;放样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3个工作日;
  (十一)施工图抗震、规划、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核分别为4个、4个、10个和4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的消防专项审核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二)开工前审计5个工作日;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放样单的签发3个工作日,核样2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十四)村镇建设核样2个工作日;
  (十五)发“建设许可证”3个工作日;
  (十六)“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十七)“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5个工作日;
  (十八)竣工验收发证或出纪要12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增设、修改、分解审批环节;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或标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审批部门依法规定提出的要求和标准申报;因签订征地协议、委托设计及其他企业行为拖延时间;因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而造成的时间拖延,责任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负。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省设立企业进行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均按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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