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项目、合资合作的非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旅游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二)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报告书(表)。
合资、合作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报批,在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报批。
(三)城市规划区内合资、合作经营性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独资项目、合资合作非经营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可从方案设计直接转入施工图设计。工业建设的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小型项目是指按设计等级划分的四至五级工程。
(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其中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须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先申领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获政府批准后,属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用地性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向拆迁主管部门申办“
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完成地上物拆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用地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安全审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和审核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审核及人防部门人防审核。
(九)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应及时向政府审计机关申请中方开工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