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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三条 缴费人应将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放置在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下角,没有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严禁涂改、伪造、套用或使用涂改、伪造的公路规费缴费凭证和公路规费收讫标志。
  第十四条 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悬挂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确保收费车道安全畅通,并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依法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由受让方或者投资者依法成立的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按批准收费的标准、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时,应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出示有效凭证,禁止强行通过。

第三章 公路规费稽查

  第十六条 公路稽征机关依法对有关公路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路规费稽征人员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稽查时,公路缴费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公路规费稽征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路规费稽征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公路稽征机关对公路规费稽征人员的稽查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条 公路稽征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规费稽征人员采取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或者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开具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缴费人缴清规费的,应即时发还收讫标志,放行车辆;缴费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被暂扣的车辆依法实施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冲抵应缴纳的费、款,余额应返还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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