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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
  (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状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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