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投票权。
第七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业主。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4日内就其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决定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和公用设施专项费的使用;
(四)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章 业主公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关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物业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