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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变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并按照原申领程序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每年应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一)泄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题的;
  (二)随意增减考生考试分数的;
  (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件或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手续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发证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徇私舞弊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暂行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或者未将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审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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