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类别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
(三)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九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十二条 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签署意见;
(三)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的,需报送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具体事务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