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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交易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二)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竞争;
  (三)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
  (四)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金额、获奖方法、开奖日期等作虚假的宣传;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入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是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相同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旅游度假及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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