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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撤销<宁波市市徽、市旗方案>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7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发布《宁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宁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徽、市旗的尊严,增强市民热爱宁波、建设家乡的观念,规范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行为,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制作和使用市徽、市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徽、市旗是宁波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市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市旗。
  第四条 宁波市民政局负责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徽、市旗图案的著作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和组织侵犯市徽、市旗图案著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部队以及本市驻市外、境外机构的会场、礼堂、会议室、会客室、办公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可以悬挂或使用市徽。 
  市民可以佩戴按市徽图案制作的徽章。
  本市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印有市徽图案的物品作为礼品赠送。
  第七条 下列文书、物品可以印有市徽图案: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通告等文书以及颁发的荣誉证书、证件和奖品等;
  (二)本市各级机关、团体的使用的请柬、信笺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名片等;
  (三)代表市或以市名义参加的国内大型活动团队的着装;
  (四)经市徽、市旗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印有市徽图案的其他文书、物品。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部队以及本市驻市外、境外机构的合适场所可以升挂和使用市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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