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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发布《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生产开发性的特殊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和智力残疾者。其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税务、工商行政、财政、劳动、经济、计划、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二)有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非生产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七条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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