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
(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
第八条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按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
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送审电子地图,应当同时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编图资料来源说明、软盘(或光盘),以及与软盘(或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以及其他地图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