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提出。省政府及办公厅向各级政府和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按照领导批示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重大事项办结后,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
3、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应组织有关厅局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4、督查事项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省政府办公厅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通过《浙江政务督查》、《督办反映》、《省政府领导批示汇编》等形式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
五、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1、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各级政府和省属各部门的第一把手是本地区和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省属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3、各级政府和省属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4、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和省属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