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督查工作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省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6、省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
1、依法督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2、客观公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4、分级办理。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