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殊营养或者营养强化作用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未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所在单位或者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持期限等事项不清楚难以辩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