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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
 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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