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
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