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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7]120号 1997年10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切实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指导,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有关备案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格式(略)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略)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规章的备案,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5份,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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