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预算收入的缴库,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缴入省库的,“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科目“××基金”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基金”填写。省级收缴款书随库报上报并送省财政厅一份。
2.收支管理。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仍由原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各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基金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更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基金收入的监缴工作,督促各征收部门按规定及时将基金收入上缴国库。
各项基金预算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用款进度及基金收入上交进度拨付基金支出。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项基金预算在执行中如有变动,各主管部门应办理预算调整,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基金收支情况。
(四)决算编报。
各单位应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定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
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个部门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基金决算汇总并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在一般收入、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四、票据管理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执收单位在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缴库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票据供应。
五、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