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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7]149号 1997年10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权属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中省分成1分钱部分)、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上述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在预算内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费一律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财政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基金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各项基金先收后支,其收入来源渠道和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变,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支出缺口仍按原渠道组织平衡,各项基金、收费收支之间暂不流动。
  (三)收支预算、决算单独编列。为正确反映纳入预算管理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其预算、决算的编列与一般预算分开,单独反映。
  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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