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措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省辖市的人才交流会、出省招聘人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全省范围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主办单位要对参会单位进行审查,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内容,须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
省直单位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驻南京的单位(省代管)招聘人才的广告,在全省范围内或出省招聘人才的广告,在省大众传播媒介(含省直单位所属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其内容由省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
市、县人才流动机构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人才招聘广告内容的审核。
省内跨地区招聘人才广告的内容,经招聘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
后,由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同级人才流动机构审核。
省外来本省招聘人才广告的内容,经招聘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后,按
《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人才招聘广告发布者凭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的文件,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凡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数量、待遇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在90日内向人才流动机构书面报告招聘结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接收擅自离职的人员;
(二)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三)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生推荐材料、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