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于199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
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